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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邦建国中国历史事件

封邦建国即“封土建国”,简称“封建”。即天子把自已直接管辖的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给诸侯,并授予他们爵位,诸侯再分封贵族,诸侯和贵族在自己的领地上有相当的自主权。分封的目的是让他们建立封国和军队,保卫中央,收买人心。 封邦建国是一种社会制度。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狭义封建制指分封制,而广义封建制度,也就是常说的封建社会。武王灭纣后,论功行赏,大封功臣昆弟,作为周王室的屏藩。姜太公为首功,被封在齐,以营丘为。周初封邦建国,前后共有71个,其中姬姓之国占去53个,中原地区有康叔等,东方有太公望和伯禽,河东地区有唐叔,北方有召公长子,南方有“汉阳诸姬”和周文王两个伯父。

封邦建国介绍

背景

“封建”一辞,最早见于春秋时富辰之说:“周公吊二叔之不咸,固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始含义,即“封”土而“建”国,“封”之本义起始于“丰”字,在甲骨文与金文中,其字形状如“植树于土堆”,故“封”是“疆界”“田界”之意 。“建”乃由“封”而来,“建”字可见于金文,指“建国立法”;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封建”,简单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诸侯,而使之建国于封建的区域。这是上古时代战胜的部族对于战败的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种统治方式。所谓封建,自应有部族战争以来已有雏形。封建制正式起源时间尚有争议,有人主张始于西周。封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源时间已经难以考证。根据史记记载,黄帝时代,“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这是早期的封建制度。五帝三代时期不断发展,到周朝时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达到顶峰。柳翼谋谓:“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而治之”,即从尧、舜经夏、商到周朝,采用的都是封建制度。

汉语对古代中国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称为“诸侯”(“诸侯国”、“封国”或“王国”),统治诸侯(王国)的君主称为“诸侯王”、“君”或“国君”,也使用“国王”的称谓。同时,汉语对欧洲从中世纪起的君主制国家也称为“王国”,君主称为“国王”,尽管两者有所不同,但从纯粹的土地分封来看两者都是一致的。

西周施行分封制,建立藩屏,拱卫周畿,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一政治策略的实施,在东亚大陆形成了覆盖广大地域的青铜文化交流网。这一文化交流网络的扩展,构成以周王朝为代表的中国青铜文明的进一步拓展,乃至秦汉版图形成的前提。 

周室鉴于当时诸侯之众而又各据要津,后世必为共主之患,乃著兴灭国,继绝世之名义,封建诸侯,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来的氏族部落建立国家,势力始自上达下,周天子正式成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规模正式完成。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

为了控制广阔的新征服区,周初沿用商的分封制,把王族、功臣以及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先后分封的有鲁、齐、燕、卫、宋、晋、虢等71个诸侯国。 

等级

有周一代,分封的诸侯国数量尚且无人知晓。《吕氏春秋·观世》中曾经讲:“周之初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服国”是那些拥有合法地位,生活在疆土四面八方的地方势力即方国。这个方国的具体方位,和民族组成,就连天子所分封的“四百余”正规诸侯之中,绝大部分也不知道是哪些子孙与功臣,从现存史书上所能够查找的有名有姓有地址的诸侯尚不足一百个。据《旬子·行效》载:周初分封71国,其中同姓诸侯有管、蔡、鲁、卫、晋、燕等53国,异姓诸侯有齐、宋、楚、越、陈、杞等10余国。 

按照当时的规定,作为“大宗”的周天子所有的嫡庶子弟都要分封,而且凡属于姬姓的周王室亲族,每人都可以从天子手中得到一块土地,并在那里建立封邑! 

由于大大小小的封国太多,中央王室也可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记载此事,但有关史籍最后有可能消灭在历史烟尘中了。 

欧洲许多国家一直在推行爵位制度,直到现在,英国、荷兰、西班牙等国仍然保存有爵位。其实,古代中国很早就实行了爵位制度,而且比欧洲要完善得多。 

周王朝当年实施分封制度的时候,一般都是严格按照宗法体系上嫡庶亲疏的不同和根据异姓文臣武将的功劳大小来分封,故在封国面积的大小与政治地位的高低上有明显区别。否则,周天子“一碗水”很难端平,也不能端平。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周公从操作技术的角度,并根据宗法制的嫡庶关系,将封国国君们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这叫“五等封爵制”。看到史书经常有鲁公、晋侯、郑伯、楚子、许男等不同的称呼,即属于诸侯国中不同的爵位等级。五级以下还有第六级“附庸”,故附庸国的面积很小,只能附属于附近较大的封国。 

通过上述层层分封的办法,周天子便建立了从上到下的以周王室宗族为中心的姬姓家族联合异姓贵族对全国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权,同时也完成了财产和权力在统治阶级内部的瓜分。各方诸侯以周王为共主,对周天子有朝拜、纳贡赋、供劳役、助出征等义务;周王将土地和人民赐与诸侯,既有保护诸侯权利的义务,也有剥夺诸侯爵位、削地和贬爵的权力。西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王权要比夏商集中得多,对巩固西周王权有积极作用;但诸侯国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终于造成后来春秋战国时期王权的衰落和诸侯权力的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