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意见,于黄初元年 (220年)命其制定的制度。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的确立,这期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这种选官制度,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韩国磐认为,九品中正制的产生,是由于汉代州郡察举制度已经腐败不堪,再则汉末户口流离
,即地主士人亦多侨寓他乡,州郡察举制已不适用,因此,非改不可。曹操求贤诸令,重新确立了选举的原则,也就是选举人才的标准,但怎样达到这个标准,就需要具体的办法、制度来保证执行,这个制度就是九品中正制。
唐长孺认为,就当时人的说法,九品中正制的创立,是由于经过黄巾大起义之后,人士流移,政府选举无法查考乡闾的批评,因此一方面顾及乡闾评定的旧传统,另一方面适应人士流移的新环境,就本乡之中选择一个适当的人来主持评定的任务,于是创立了九品中正制,这种理由是正确的。
王仲荦认为,曹丕继位为魏王,进一步就要受禅,登上皇帝的宝座。为了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做好改朝换代的工作,对世家大族就不得不作出让步。当时世家大地主尚书陈群向政府提出“九品官人”的方案,曹丕不加留难地予以通过了。经过这种方式的妥协,他才登上了皇帝的宝座(《魏晋南北朝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另外唐长孺、游为民、石荣伦、陈长琦、刘访师等专家也有着各自的观点。
专家们关于九品中正制评定士人的品级与起家官官品的关系的争议
陈长琦认为,特定的资品与起家官品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有着大致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最初是二者之间相差三品,而不是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提出的“乡品与官品相差四品”。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资品与起家官品间的差距,发生了变化。
曹魏时期,九品官人法创置之初,某个既定资品的起家官品,与其对应是相差三个品级。资品虽有九级,而被中正评为下等人才,获下品七、八、九品级者,是没有希望入仕为官的。因一品被视为圣人之品,不轻易授人,成为虚品。实际上能够起家入仕的资品,只有上品与中品的六个品级。所以,这个对应关系可以列示如下:
起家官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资 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西晋以后,资品二、三、四品与起家官品由相差三品变为相差四品,资品五品的起家官品在与资品相差三品到四品间浮动,而资品六品的起家官品则仍然保持着相差三品的距离。这种对应关系可以列示如下:
起家官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
资品:一、二、三、四、 五、 六、七、八、九
此外,张旭华、胡宝国、阎步克等专家也有着各自的看法。
专家们关于九品中正制品第与入仕途径的关系的争议
唐长孺认为,九品中正制只是保证清浊分流,并不等于选举制度的全部,各项选举必须依据中正
的品第,但出身授职还得通过各条入仕道路。
罗新本认为,九品中正制只是一种考察士人和官员的制度,中正对已仕未仕之人均予以品评,品状是吏部授官的主要依据,但他并不直接官人,任命之权归吏部。并且士人经品评后仍需由各种仕途方能为官。
陈琳国认为,两晋时期的选官方式,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一是吏部铨选和公府辟召,二是州刺史辟召和举秀才,三是郡太守辟召和察举等。
陈长琦认为,九品官人法,是魏晋时代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唯一的形式。因为九品官人法给每个官员职位都规定了任职者的人才品级资格,即官品,那么任何人如果没有资品,就没有入仕的资格。但魏晋时代士人之品级的获得,即资品的获得却非只中正评价一种,而是多渠道、多途径的,九品中正制只是其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