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统一后,建立了一套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僚体制。西汉建立后,承袭秦制,虽略有所改,但在汉武帝以前的中央行政体制,基本上没有突破秦代模式。故有“汉承秦制”之说。只是在汉武帝时,中央官制出现了内朝与外朝的划分,皇权也进一步集中。
秦统一后,建立了一套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僚体制,其主要职官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其职责是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所谓“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太尉,负责管理军事,“金印紫绶,掌武事”,“为百官之长”。御史大夫,其位次略次于丞相,是丞相的辅佐。《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紫绶,掌副丞相。”在秦代,掌司法是御史大夫的主要职掌。御史大夫并不受制于丞相,而是直接受命于皇帝。
西汉建立后,承袭秦制,虽略有所改,但在汉武帝以前的中央行政体制,基本上没有突破秦代模式。故有“汉承秦制”之说。只是在汉武帝时,中央官制出现了内朝与外朝的划分,皇权也进一步集中。
秦朝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郡县制。《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二十六年……秦初并天下……皆为郡县……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后又在今河套地区建九原郡,在两广地区设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共四十郡。郡下设县,《汉书·百官公卿表》“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郡的最高行政长官为郡守。秦统一全国后,各郡均设守以掌其民。《汉书·百官公卿表》曰:“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县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县令、长。《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县制在秦代以基本定型,并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帝制社会一种固定的地方行政区划。
汉朝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分化项羽阵营,壮大自己的力量,曾经分封了一些“异姓王”。后来,他们的力量过大,威胁中央集权,刘邦便借故一一翦除。但在诛灭“异姓王”后,刘邦“惩戒亡秦孤立之败”,又陆续分封自己的子侄为王,共封了楚、齐、梁、赵、燕、代、吴、淮南、淮阴等九国。当时九个诸侯王的封地包括了原东方六国的领土,只留下原秦国的旧土十五郡由中央直辖,并仍划分为郡、县两级。这种王国与郡县并存的体制,被称为“郡国并行制”。
刘邦即位之后,一方面消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干扰,一方面开始着手政权建设。汉承秦制是刘邦政权建设的一个很大特点。像秦始皇一样,刘邦总揽了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国家的财政大权。为了便于国家机器的运转,汉承秦制,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制度。在中央建立了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设立九卿分管国家具体事务,同秦朝一样,汉政权也体现了专制与集权的特点。在地方,汉朝也承袭秦制设立郡县乡亭制度,保证了国家对地方基层的控制。
西汉建国后,在萧何的主持下,以秦律为蓝本,制定完善了法律制度。在叔孙通的主持下,以秦的礼乐制度为基础制定了汉王朝的礼乐制度,在张苍主持下制定了历法及度量衡制度,西汉的各种制度基本完善起来。
在用人和选官方面,汉初沿袭秦制,主要以军功为主,同时为了弥补军功官吏多武少文的缺陷,刘邦也多次下达求贤令,想方设法笼络知识分子,充实各级官吏队伍。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汉朝开创了中央集权帝国发展的新局面。
七国之乱平息后,景帝将王国封地收归中央,由中央派官员管理。至此,封国虽然名义上仍然存在,但封制与郡已基本相同。汉武帝解决王国问题后,汉朝逐渐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管理体制。
首先,秦朝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立法、司法、监察等各种权利都操于皇帝一人之手,实行君主一人专制独裁,“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从中央的丞相到地方上的郡守、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汉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未有所改。
其次,汉承袭了秦朝实行的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制。
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称御史府,亦称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寺。御史府之长是御史大夫,《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秦御史府中还设有御史中丞,直接辅助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故《初学记·职官下》云:“御史中丞,秦官也,掌贰大夫。”秦御史大夫位高权重,“掌副丞相”,他的首要任务是辅佐丞相总理国政,参与朝仪,谋仪大略,朝廷每有大政,如立君、立嗣、庆典、祭祀等,丞相都要与御史大夫共同商议。所谓“议大政,必下丞相御史”。御史大夫作为御史府的长官,本职是“典正法度”,“举劾非法”。另外还掌管制诏和公卿奏章。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吏,御史中丞处于宫廷之中,随侍皇帝左右,是皇帝的近臣,因此职高位重,不仅监察朝廷及皇室,同时还负责监察百官公卿、主管公卿的奏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