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作刑指的就是在虞舜时期,将黄帝以来(即父系社会建立以来)的原始刑法做了一次较为系统的修订,并在原来“象刑”的基础上,制订了劓、刵、椓、黥、大辟等几种刑罚,为以后的奴隶制五刑奠定了基础。此外,还以流刑作为五刑的“宥刑”,鞭刑作为官刑,扑作为教刑,金作为赎刑。
尧舜时代的部落联盟已存在奴隶制,随着私有财富不断积累,进一步加速了阶级分化,这就使得原始社会逐步过渡到阶级社会。皋陶作刑与这一历史时代密切相关。
当时,洪水泛滥,天下汹汹。部落首领,各行其是。在部落内部,由于饥荒,造成“百姓不亲,五品不逊”,社会失序,黎民涂炭;在部落之间,战乱频仍,兼并加剧,不仅成批杀俘,还肆意杀死奴隶、活埋奴隶,甚至搞人祭、人殉、野蛮地吃人,以致出现鲧、欢兜、共工、三苗“四凶”作乱。其中三苗更以残酷的手段虐待人民,用阴险的权术反对尧舜,阻止大禹治水,破坏部落团结。皋陶在协助大禹治水的过程中,经过认真考察,认识到没有一种强制的办法,很难克服种种障碍统一进行治水和取得成功,因此建议制定一系列规则来约束部落首领和人们的行为。马克思:“罪犯不仅生产犯罪,而且还生产刑法”。所以在洪水平定之后,皋陶奉尧之命作刑,并被“封之于皋”——六安。
根据《尚书·尧典》和《皋陶谟》,可见皋陶作刑的内容是: “象以典型,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唯刑之恤哉。”
关于“象刑”的含意,历来有两种解释:一为施刑于画像,令罪犯目睹;二是异衣冠章服。这是由于皋陶对三苗等的残酷手段深恶痛绝,认为必须宽以待民。既要使罪犯本人知过改悔,又要让他以此为戒而不敢犯。故虽有杀、鲸、劓、耳刂、椓之刑名,但不是实做,只是象征性地实施。这种刑罪带有氏族制的古朴性,“本于爱人求理,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淳朴,事简刑省,唐虞及三代刑制其略可知”。
“流宥五刑”是对应当施以伤残肢体的肉刑的一种宽宥,即判处流刑。史载“流共工,放欢兜、窜三苗、殛鲧”。流、放、窜、殛都是对流刑的不同称法。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古代的鞭刑是两种不同的刑责工具。唐代孔颖说:“官刑鞭扑俱用,教刑唯扑而已。”扑刑是对于“不勤于道业”的学生施以扑责。《国语·鲁语》说:“薄刑用鞭扑”,体现了皋陶使人“明耻”、改过的用意。
“金作赎刑”,即缴纳重金属(铜)来替代刑法。当然其使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否则共工等也不至于被流放了。
皋陶在实施这些刑法过程中,发觉只讲宽有许多不足之处。如三苗得到宽赦流放,竟不思悔改,反而不断煽动,致使苗民不断反叛。这使皋陶十分震惊,他从大禹治水疏导与堵截并用受到启发,多次进行修订,使刑法宽严结合:对于偶尔的过失犯罪尽量宽大赦免(眚灾肆赦),而对于那些怙恶不悛如三苗、鲧则处以死刑(“怙终贼刑”),当然,在实施刑罚时一定要慎重(“唯刑之恤”),方保证治水工程有序进行,并使三苗部落归顺。
《左传》引:“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即对于抢劫罪、贪污罪、杀人罪要处以死刑。可见皋陶制订的刑法,一直到春秋时期还在流传。从历史典籍看,皋陶是最早的一位法官,也没有人在这之前作过刑法和根据刑法来判案(只有一些奴隶主和部落首领有古老的“神判”和随意性很强的作威害民的残酷手段);当代法国著名法学家达维德也说,中国法律起源于公元前上古时期对苗人的征服过程中,所以,皋陶作为中华司法鼻祖是确凿无疑的。
司法鼻祖皋陶对中国刑法发展所作的贡献除了制订刑法,主要还有:
(一)改革刑审制度
上古时期最初的审判属于神判。传说皋陶初始用独角兽审判嫌疑犯是否有罪。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神判是被广泛采用的。这种刑审制度在比较法制史上称为触审制度。
由于触审常导致冤、假、错案,容易罪及无辜,所以皋陶断然废除了这一制度,“方施象刑”,使刑事审判由神断变为人断,并为后世以证据定罪的科学的刑审制度奠定了基础,是刑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二)确立罪与罚的原则
1、执法公正。皋陶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惟明克允”,益和稷赞扬他“施象惟明”,他自己说要“五刑五用”,明确地表达刑分五等,罪有轻重的刑治观。他第一次提出了刑与罪的关系,要求按罪治刑。《白虎通·圣人》说“听狱制中者,皋陶也”;大文豪苏轼在《刑赏忠厚之至论》里写道:远古时孔壬犯下大罪,宽厚的尧曰“宥之”三,而刚正不阿的皋陶则曰“杀之”三。由于皋陶执法公正严明,他的时代才被誉为“民各伏得其实”和“天下无冤”的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