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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2)中国历史朝代

中华民国(1912——1949),位于亚洲东部、东临太平洋。是辛亥革命以后建立的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简称民国。 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战胜国及联合国五个主要创始会员国之一。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革命党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各省代表推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月民国正式建立。 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势力主政中国,北洋政府分崩离析后政局动荡不安,孙中山南下广州,召开国民党一大,建立黄埔军校随而建立国民政府,促成国共合作后的孙中山不久病逝。 1926年蒋介石继承孙中山遗志领导国民北伐,意欲统一中国,到1928年东北易帜,国民政府从形式上统一中国, 蒋介石成为继孙中山之后的国民党领袖。 统一之后,民国进入黄金十年建设时期,此间社会稳定,教育稳步发展、趋于定型。 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中国成为反法西斯同盟国,国际地位大大提高,一举成为美英中苏四大国。1949年后因国共内战失利而迁台。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其中并未列明何为固有之疆域。若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积为1141万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二大国(仅次于俄罗斯)。 民国坚持共和制政体,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初期颁布临时约法,后以三民主义和《建国方略》为背景,国民政府实施军政期,训政期,宪政期,抗战后召开国民大会,确定了总统制。 民国时期外交呈现了一个国际化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遵循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法理上的独立与事实上的自主等。

中华民国(2)介绍

自然地理

位置和邻国

中国位于亚洲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岸,其版图在前清康、雍、乾时期大体奠定,但经过晚清以后东西方列强的鲸吞蚕食之后,大片国土沦丧,金瓯不全。进人民国之后,中国的领土只剩下116.65万平方公里。其疆域东到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汇流处,西到帕米尔高原,南起南沙群岛的曾母暗沙,北至漠河以北的黑龙江江心。东邻朝鲜,南接越南、老挝、缅甸,西和南部与印度、不丹、锡金、尼泊尔、阿富汗接壤,北部与俄国接界。形状略呈秋海棠叶子状。隔海与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文莱等国家和地区相望。

地形

中国西部多山地,且呈网格状,东部多为平原丘陵地带。由西向东延伸的山脉有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祁连山、喀喇昆仑山、冈底斯山、喜马拉雅山、阴山、秦岭、南岭;由北向南伸张的有横断山;在同境东部,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山脉有大兴安岭、太行山等。东部平原主要有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

全国地形略呈三级阶梯状,最西部为青藏高原,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为世界上最高最大的高原,山岭问镶嵌着巨大的高原和盆地。是为第一级阶梯。青藏高原的北面和东面,为海拔1000—2000米的高原和盆地,其中包括云贵高原、黄土高原、蒙古高原、四川盆地、塔里木盆地和准噶尔盆地。是为第二级阶梯。大兴安岭一雪峰山一线以东,为海拔1000米以下的丘陵至200米以下的平原。是为第三级阶梯。

河流湖泊

由于地形西高东低,全国的河流也多由西向东,最后注入太平洋。主要的河流有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珠江等。向南流的有雅鲁藏布江,经印度、孟加拉、缅甸人印度洋;向北流的有额尔齐斯河,流入北冰洋。还有不能流人海洋的内陆河,最大的是塔里木河。长江最长,达6300公里,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其次为黄河,长5464公里,流域面积75万多平方公里。

全国各地,分布着大大小小的湖泊,而以长江中下游平原和藏北高原分布最密。较大的有江西的鄱阳湖,面积3976平方公里;湖南的洞庭湖,3915平方公里;江苏的洪泽湖,3780平方公里;太湖,2200多平方公里。除上述淡水湖外,还有咸水湖,最大的青海湖,面积4400多平方公里,新疆的罗布泊,2500多平方公里。

除天然河流湖泊外,还有人工开凿的京杭大运河,北起北京,南达杭州,长1782公里,沟通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和钱塘江5个水系。

岛屿

中国大陆东面、南面都是大海,由北向南依次为渤海、黄河,长江口以南为东海,台湾海峡以南为南海。渤海为内海,其他均为太平洋的边缘海。大海中罗列着5000多个岛屿,总面积约8万平方公里,最大的是台湾岛,35700平方公里,其次是海南岛,34000平方公里。

气候与资源

由于海洋和大陆之间热力上的差异,而造成显著的季风气候,加之土地辽阔,地形复杂,中国各地气温和雨量相差很大,气候类型多种多样。夏季全国普遍高温,冬季北方干冷,南方暖湿。

土地的辽阔、地形的复杂、气候的差异,以及有关的地区各种不同的自然特点,使中国自然资源极为丰富。在平原地区,盛产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农作物和油、麻、糖等经济作物;在山区生产茶叶、桐油、蚕丝、药材等。草原放养牛羊马驼,森林主要集中在东北、西南以及福建、台湾等地。煤、石油、铁遍及全国。其他矿产也异常丰富。

行政区划

第一次为民国初年。民国建立之初,地方行政区划设置仍沿清季之制,全国设23省,省下实行省、府(州)、县(州、厅)三级管理体制。1913年1月,袁世凯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地方各级行政官厅组织令》,废除旧有地方制度,改设省、道、县三级管理体制。全国共分22个省。各省之外。另设5个特别行政区,除在京城设京兆特别行政区外,以山西省长城以北原来归化等12直隶厅旧地,以及内蒙古河套内外的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诸』生旗牧地设立绥远特别行政区;以直隶的原承德、朝阳二府和赤峰直隶州旧地,以及内蒙古昭乌达、卓索图二盟牧地设热河特别行政区;以川边、滇边毗邻西藏等处划为川边特别行政区;以直隶口北道的独石、张北、多伦诸地和绥远的丰镇、兴和、凉城、陶林4县,以及内蒙锡林郭勒盟察哈尔八旗牧地设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及宁夏、青海两个地区,共32个一级行政区划。省和特别行政区下设道,道下设县。对蒙古和西藏地方基本沿用清代旧制。蒙古地区漠南采用盟、旗制,漠北采用部(盟)、旗制,西藏采用宗、豁制。1914年全国计有道92个,1920年增至96个。1914年全国有1740县,加上旗等县级机构209个,计1949个三级行政区,到1920年,全国共有县1885个,另有设治局、旗223个,计2108个三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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