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912——1949),位于亚洲东部、东临太平洋。是辛亥革命以后建立的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简称民国。 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战胜国及联合国五个主要创始会员国之一。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革命党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各省代表推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月民国正式建立。 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势力主政中国,北洋政府分崩离析后政局动荡不安,孙中山南下广州,召开国民党一大,建立黄埔军校随而建立国民政府,促成国共合作后的孙中山不久病逝。 1926年蒋介石继承孙中山遗志领导国民北伐,意欲统一中国,到1928年东北易帜,国民政府从形式上统一中国, 蒋介石成为继孙中山之后的国民党领袖。 统一之后,民国进入黄金十年建设时期,此间社会稳定,教育稳步发展、趋于定型。 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中国成为反法西斯同盟国,国际地位大大提高,一举成为美英中苏四大国。1949年后因国共内战失利而迁台。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其中并未列明何为固有之疆域。若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积为1141万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二大国(仅次于俄罗斯)。 民国坚持共和制政体,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初期颁布临时约法,后以三民主义和《建国方略》为背景,国民政府实施军政期,训政期,宪政期,抗战后召开国民大会,确定了总统制。 民国时期外交呈现了一个国际化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遵循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法理上的独立与事实上的自主等。
中华民国简称民国,是孙中山于1905年8月20日,在日本东京成立同盟会时正式和公开提出来的。
1904年秋,孙中山在美国发表的英文著作《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当中旗帜鲜明地率先提出:
中国未来新生的共和国当以“中华民国”为国号;只有“把过时的满清君主政体改变为‘中华民国’”,才能真正解决中国问题。
——这是“中华民国”一词的最早出现。
1905年8月,孙中山将此前所拟“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誓词作为同盟会宗旨写进《中国同盟会总章》,成为中国第一个全国性革命政党的政治纲领。就在此时,他最终为将来新生的共和国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号。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创立,孙中山1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明确表示:
“民国者,民之国也。为民而设,由民而治者也。”
表明中华民国政府之设立,完全是为了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管理国家,中华民国的国家主权应该属于全体国民。孙中山在1916年作过全面阐述:
“何以不曰中华共和国,而必曰中华民国?此民字之意义,为仆研究十余年之结果而得之者。欧美之共和国,创建远在吾国之前,二十世纪之国民,当含有创制之精神,不当自谓能效法于十八九世纪成法而引为自足。……国民者,民国之天子也。”
“民国”与“共和国”的本质是一致的。孙中山心目中的共和国与欧美并不完全相同,他认为应该创造性地学习西方,要避免欧美诸国的弊端,而在国号之中以“民”字直接表示民权,比“共和”之意义更为积极和鲜明。
后来中共建政,在一定时期内中共领导人任然坚持沿用中华民国国号,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其中并未列明何
为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在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但在1953年重新将蒙古地方作为中华民国领土。若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积为1141万8174平方公里[1],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二大国(仅次于俄罗斯);若依1947年之疆域而不包括蒙古地方,则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三大国;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包括台湾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和中洲岛,总陆地面积36189.5平方公里。
宪法规定领土
历次中华民国所制定宪法(包括宪法草案)所定义的中华民国领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宪草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领土争议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定义,中华民国的疆域争议包括以下几地:
白头山的一部与邻近地区:实际拥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认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中日图们江满韩定界条款》以图们、鸭绿二江为天然界线。
黑瞎子岛:中华民国政府认为,依据清咸丰十年(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乌苏里江至混同江入口处,有耶字碑。自此以上,除江东六十四屯位于黑龙江以东遵封堆及壕与精奇里江为界外,余均以黑龙江及额尔古纳河为界,直至额尔古纳河西岸之阿巴海图止。”
江东六十四屯:中华民国政府观点同上。
阿巴该图洲渚:中华民国政府观点同上。
蒙古地方(今蒙古国大部分地区):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但在没有列举何为领土时,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条提到蒙古。除第一百一十九条外,其他条已经被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取消效力。
唐努乌梁海,帕米尔高原西部,南坎及江心坡
琉球列岛(迄今为止,中华民国政府没有正式宣称琉球列岛为任何一国领土)。
中华民国主要与周边国家的争议地包括钓鱼台列岛和南海诸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中华民国已经灭亡,并认为其有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