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2月11日,广东省公安厅举行了"蓝箭3"专案收网行动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李世华通报,11月28日至30日,广东警方共出动警力5.6万人次,收缴枪支1069支,子弹33万多发,收缴仿真枪4528支、管制刀具约1万把。3天就收缴枪支1069支,子弹33万多发!我们身边真有那么多非法枪支弹药?另外收缴仿真枪4528支,那么持有仿真枪算不算违法或犯罪?
我国对枪支定义极其严格能打穿可乐罐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真枪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法律、规定定义上的"枪支"--即通俗说的"真枪"。在公安部2010年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里,对枪支认定有详细的说明: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前两条无须多言,一般民众、特别是军迷需要关注的是第3条,"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所谓"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单位为"焦耳/平方厘米"。
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一个极其严格的数值。具体说,一般仿真枪所用的6毫米塑料BB弹,最轻的规格为一颗0.2克,其枪口比动能要不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速度必须在74米/秒以下,弹丸动能必须在1焦耳以下。形象一点,使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只要能在近距离双面击穿铝制可乐罐,它的弹丸动能就已经在2焦耳以上,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枪支"。
这个威力水平许多仿真枪都能达到,一些从国外进口的仿真枪更是远超这一水平。从以往的新闻来看,公安机关每每捣毁一个销售仿真枪的窝点,基本每个案件中缴获的仿真枪都有过半数威力超标、被认定为"枪支",而涉案人往往都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乃至判处有期徒刑。
当然,我国一些法律人士也对现行的枪支认定情况提出质疑,即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并不是人大通过的司法解释,作为枪支认定的法律依据并不妥当。而我国现行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何为"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这又确实过于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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