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海上丝绸之路开始成为国家对外交往的主要通道。国家重视对外贸易,助推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兴起,突出体现在市舶司体制的完备和官本船贸易体制的确立。
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宋初市舶制度已由唐代中央临时派遣管理海外贸易的市舶使发展为市舶司常设机构。唐代仅在广州一处设立市舶使之职位,通常由宦官充任,而宋代设置市舶司或市舶务机构的,有广州、泉州、杭州、明州(今宁波)、温州、秀州(今松江)、江阴、密州(今山东胶县)8处,若包括设置市舶场的澉浦(今浙江海盐)在内,实际上共有9处之多。宋代市舶司的主要职能是征收税款,处置舶货,办理船舶出港和回港手续以及招徕和保护外商等。当时市舶司的相关规定和举措都有力地保护了外商切身利益,为他们的商业活动提供了政治及司法保障,极大地推动了海外贸易的发展。
元代关于市舶的制度,“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至元三十年(1293年),在原南宋市舶官员参与下,正式制订了市舶法则二十二条,延元年(1314年)又重新颁行。二者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市舶抽分抽税办法、船舶出海手续、禁运物资种类、市舶司职责范围以及外国商船的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自行造船出海贸易的商人和“番船”,旨在使海外贸易处于元朝政府的严密控制之下。
此外,元朝政府还实行过“官本船”的办法,即由政府资助船只货物,选民间商人出海贸易,所得利润由官府和商人按比例分成,一般由官府获其大部分利润 。最初实行这个办法是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朝政府想用这种办法杜绝民户下海从而垄断海外贸易的利益,但禁止私商下海之法没有行通,而“官本船”则一直存在。元代后期,市舶司在一度取消后重新恢复时,泉州曾“买旧有之船,以付舶商”,这些船当然也成了“官本船”。拿国家本钱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叫做“斡脱”。元朝政府设置的发放高利贷机构斡脱总管府发放给“海蕃市诸蕃者”贷款的利息为八厘,比一般贷款利息要轻四分之三。由此可见,政府对于海外贸易采取了积极的推动政策。但也有学者认为,元代以斡脱为代表的特权官商对海商的压迫和侵夺,严重地挫伤了海商经营的积极性,阻碍了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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