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它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天命十一年(1626)始颁,中经多次更改。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清入关前,为了制止农奴逃亡,就已陆续制定惩处逃人的法令。
入关后,清统治者又在所占领的部分地区大量圈占土地,强迫汉人投充。沦为农奴的汉人不但遭到残酷剥削,从事繁重劳动,而且没有人身自由,更引起大量逃亡。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规定凡旗下男妇逃者,一次黥其右颊,鞭一百归主;二次黥其左颊,鞭与归主如初。三次则论死归刑部。还规定,窝逃正犯,照例拟绞,妻子家产籍没,窝家的邻居流徙边远,有司以上各官分别处分。以后,又设兵部督捕衙门,专掌缉拿盗贼和逃人。
逃人法的严厉执行,不仅对逃亡者是个严重打击,同时也妨碍了汉族地主的利益,造成社会上长期动荡不安,因而在满、汉统治阶级内部引起激烈争论。一部分汉族官吏反对严惩窝主的刑律,认为如窝主之罪重于逃人,则株连太多,用法不平,要求修改逃人法。清统治者为了维护满族王公亲贵的利益,最初态度顽固,坚持逃人法。康熙中期后,随着旗地中农奴制经营逐渐被封建租佃关系所代替,前此严惩逃人和窝主的法令已不适应新情况,于是渐次更订、放宽惩罚。康熙二十五年规定,改三次逃人给宁古塔穷兵为奴。三十八年决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门,把督捕事宜归并刑部办理,将逃人案件逐渐与其它刑事案件同等看待。雍正二年(1724)规定,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窝主等俱各免议;超过一年,责三十板。干隆八年(1743),大学士徐本等奏准刊布包括一百零三条的《督捕则例》,继续贯彻了减轻处罚的精神。此后,由于满族内部的阶级分化日益加深,一般旗兵与余丁等逃亡严重,使清统治者把八旗兵丁逃旗作为督捕重点。干隆四十年曾规定,遇有八旗逃人,除报刑部外,并报步军统领衙门等严行查拿。但因清统治者无法遏止满族阶级分化的趋势,用逃人法加强对一般旗人控制的企图并没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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